專利管理Q&A

Q1:專利技術定義與權益規定

(一)本校(含附設機構)同仁利用本校及附設機構資源完成之研究所取得之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究成果),包括專業技術、產品、專業知識、積體電路布局、商標權、著作權及其衍生之權利、營業秘密、 植物品種權,以及其他技術資料。

(二)前款研究成果權利之歸屬,屬專利者,應依專利法之規定;屬營業秘密者,應依營業秘密法之規定;屬著作者,應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屬商標者,應依商標法之規定;屬積體電路布局者,應依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之規定;屬植物品種權者,應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規定。

(三)前款研究成果權利之歸屬,其智慧財產權為本校所有。其專利申請、維護、權益分配均需依本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其商標之管理與運用,依循本校商標暨校名授權使用辦法

Q2: 我要申請專利,該從何處開始著手

 

由產學處提供年度合約專利事務所,發明人選擇承接專利檢索之事務所。確定申請後依下列流程進行

(一)發明人需填具下列表單,於每月15日前向產學合作處提出申請,不合規定者將退回與發明人,俟備齊資料後,排入次月智財會審議:

1.「專利提案申請表」

2.「專利提案內容說明書」

3.「專利發明人資料表」

4.若為政府補助計畫產生之研發成果,請檢附補助單位計畫經費核定清單若無政府補助計畫產生之研發成果,請檢附「中國醫藥大學專利申請自行研發切結書」

5.若曾經(或預計)對外發表,請檢附「中國醫藥大學研發成果公開聲明書」 及相關文件

(二)產學合作處確認申請資料後,提送提案資料予當月底舉辦之「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進行審議

(三)專利審查結果通知:

1.通過審議者,請發明人填寫「專利商標事務所委任確認表」,並協助委任事務所專利申請事宜。

2.未通過審議者,或因故自行辦理者應向本校報備後自行處理,其專利所有權人仍為本校

Q3: 專利申請費用分攤比例

專利申請之申請費(含申復、答辯等)、證書費、第一期專利年費、事務所手續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專利規費(下稱專利申請費),依下列原則實行:

(一)凡屬科技部或其他政府機關資助之計畫所衍生成果,經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決議,其專利申請費若由發明人專任單位(本校/附設醫院)全額支付,惟專利申請之申復、補充、修正、答辯等相關費用以三次為限;若由發明人全額支付,專利申請之申復、補充、修正、答辯次數,不在此限。

(二)非屬科技部或其他政府機關資助之計畫所衍生成果,經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決議,其專利申請費由發明人專任單位(本校/附設醫院)或發明人全額支付。

(三)專利有被不予專利之情況時,如由發明人提出申訴,需自行負擔所有費。若最後獲准通過時,再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處理之。

Q4: 專利後續維護

(一)產學合作處須推廣專利權至少三年,且應於取得專利權三年後,委由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審查專利權之讓與,經產學合作處公告讓與之專利權三個月,若有第三人請求讓與時,產學合作處應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向政府補助機關申請讓與第三人。經補助機關審查獲同意者,應於讓與後報補助機關備查;未獲同意者應繼續維護管理。

(二)若無人請求讓與時,應送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評估繼續維護之必要。如有必要,其費用依第七條辦理,若無繼續維護之必要時,本校得放棄維護,並由發明人評估決定之。若發明人有願意繼續維護,至少維護一年,維護費用得由發明人全額負擔,但專利權人仍為本校,而未來該專利授權予其他公司,其技轉權利金分配事宜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三)若發明人無願意繼續維護,產學合作處必要時得送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審查同意終止維護,並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呈報補助機關同意終止繳納維護費用。經補助機關審查未獲同意者,發明人應繼續維護專利。

(四)本校與他人共有之專利權,其維護與放棄之處理,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辦理,如於契約中另有規定者,依其約定辦理之。

Q5: 專利讓與或終止

(一)專利若屬政府機關補助計畫之衍生研發成果,經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效益,但符合公益目的、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或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得送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審查同意後,產學合作處應公告周知前述研發成果內 容,進行讓與作業。如有第三人請求讓與時,產學合作處應備函檢據相關文件向補助機關申請讓與第三人;經補助機關同意者,依本辦法第十六條辦理研發成果權利金及衍生利益分配、管理事宜;未獲同意者,應繼續專利維護。若公告讓與後,逾三個月無人請求讓與時,產學合作處得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終止維護相關評估後,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報補助機關同意終止繳納維護費用。

(二)若屬本校自行之研發成果,專利權之讓與處理,應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出申請。

Q6: 發明人之義務

(一)發明人於專利之申請、審查、修正、答辯、異議、撤銷、訴願、行政訴訟及司法訴訟法律程序中,應對其發明配合本校提出相當說明。

(二)發明人應配合產學合作處實施該發明之推廣應用。

(三)發明人因抄襲等不法手段獲得專利,以致侵害他人權益時,發明人應負一切責任。

(四)發明人應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承擔及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