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移轉Q&A

Q1: 技轉之目的與原則

•    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所屬單位及人員之研究發展成果,將相關發明技術具有專利或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轉與能為產業利用之第三人或公司。
•    凡利用本校研究材料及資源而取得之研發成果,並因而擁有專利權、營業秘密權 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應採保護措施,並尋求技術移轉,以將研發成果商品化。
Q2: 技轉申請程序與審查

(一)產學合作處確認申請資料後,於本處網站公告授權技術七日,並辦理技術授權公開說明會。

(二)有意願承接技術之廠商須繳交10萬元做為技術移轉資料調閱與洽談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保證金可全額折抵研究成果權利金,若廠商於資料調閱過程中終止,則保證金不退還;若最終經本校「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審議不予技轉,則保證金無息退還。

(三)發明人須填具 1-4 表單及被授權方須填具 5-6 表單及提供 7 資料並向產學合作處提出申請:

1.「中國醫藥大學研究成果公開遴選廠商技術授權發明人技術自評表」。

2.「中國醫藥大學研究成果技術授權公開遴選廠商資格條件表」。

3.「中國醫藥大學研發成果技術授權發明人資料表」。

4.「中國醫藥大學技術移轉利益迴避聲明書」。

5.「中國醫藥大學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授權廠商申請書」。

6.「中國醫藥大學技轉廠商技術開發計畫書」。

7. 被授權廠商須提供公司最近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公司設立登記表」。

(四)產學合作處確認申請資料後,進行技術授權廠商資料的審閱。

(五)產學合作處提送提案資料予「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進行審議。

(六)技術移轉審查通過者,雙方簽訂技術授權合約書。

Q3: 衍生利益金分配

 

(一)研究成果權利金及衍生利益分配、管理凡利用本校及附設機構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經技術移轉所取得收入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等,其繳交時程與金額管控, 統籌由產學合作處負責,並依規定於收款後三個月內完成呈報及上繳補助機關作業。前述研發成果收入,其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依序扣除下列 4 項後進行分配:

1.回饋政府資助機關。

2.委託校外單位推廣費用。

3.產學合作服務成本。

4.專利費用。

相關費用說明如下

1.「回饋政府資助機關」視研究計畫資助機關要求。

2.「委託校外單位推廣費用」視是否有委外推廣與否,比例由個案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審議之。

3.「產學合作服務成本」為扣除前二項費用後的15%。

4.「專利費用」為歸還專利申請及維護費用給相關費用支付者。

(二)除後之金額,依下列比例原則分配之,先分配予所屬單位,再由所屬單位來分配予發明人:

1.申請時若由本校全額支付者,依照本校50%及發明人50%分配之。

2.申請時若由附設機構全額支付者,依照附設機構 50%及發明人50%分配之。

3.申請時若由發明人全額支付者,依照專任單位(本校/附設醫院)40%及發明人60%分配之。

4.非專利(如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授權,依照專任單位(本校/附設醫院)40%及發明人60%分配之。